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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 2026-04-27

基石投資者嘅資訊權:上市前嘅財務數據同業務更新安排

2025年第二季,港交所(HKEX)接連修訂《上市規則》第18章及第18C章,明確要求申請人在遞交A1申請後,必須向基石投資者(Cornerstone Investors)提供與上市文件「大致相同」的業務更新資料,否則該投資者將被視為非獨立第三方,其認購股份須計入公眾持股量計算。這一變動直接改寫了Pre-IPO輪融資中資訊權(Information Rights)的談判框架。過往,基石投資者依賴「盡職調查豁免」或「重大不利變更(MAC)條款」來獲取非公開數據,但新規要求所有向基石投資者披露的財務數據及業務更新,必須與招股書(Prospectus)內容保持一致,否則該投資者將被視為「關連人士」(Connected Person),其持股將被鎖定12個月,且不得在上市後首六個月內減持。這項政策直接影響了2025年下半年預計上市的超過40家企業,其中至少12家涉及生物科技(18A章)及特專科技(18C章)公司,其基石投資者條款正面臨全面重構。

基石投資者資訊權的監管框架演變

港交所2025年修訂的核心條文

港交所在2025年4月發佈的《上市規則修訂諮詢總結》中,明確修訂了第9.11(37)條及第9A.02條。根據新規,基石投資者在上市前獲得的任何財務數據或業務更新,必須與招股書中披露的內容「實質一致」(Materially Consistent)。若基石投資者獲得了招股書未涵蓋的額外數據,例如管理層預測(Management Forecasts)、未經審計的季度財務報表,或與競爭對手的非公開比較分析,該投資者將被視為「非獨立第三方」,其認購的股份將被納入公眾持股量(Public Float)計算,且須遵守上市後六個月的禁售期(Lock-up Period)。

具體而言,修訂後的《上市規則》第9A.02條規定,基石投資者協議(Cornerstone Investment Agreement)必須包含一項「資訊對稱條款」(Information Symmetry Clause),要求發行人確保所有向基石投資者提供的資料,均已或將在招股書中完整披露。違反此條款的後果包括:基石投資者的認購被視為無效,或發行人須重新提交A1申請,導致上市時間表延遲至少三個月。

與舊制的主要差異

在2025年修訂前,基石投資者通常透過「盡職調查豁免」(Due Diligence Exemption)獲取非公開數據。根據舊制《上市規則》第9.11(37)條,基石投資者若簽署保密協議(NDA),即可在上市前獲得管理層提供的未經審計財務數據、業務計劃更新,甚至與潛在客戶的談判進展。這些數據往往包含招股書未披露的「軟性資訊」(Soft Information),例如管理層對2025年下半年收入增長的內部預測。

新規徹底取消了這項豁免。港交所明確指出,基石投資者與公眾投資者之間不應存在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這一立場與美國SEC的Regulation FD(公平披露規則)精神一致,但執行層面更為嚴格:港交所要求所有向基石投資者提供的數據,必須在招股書中「逐項對應」(Item-by-Item Mapping),否則將被視為違規。

實務操作中的關鍵條款設計

資訊權條款的具體撰寫

在2025年新規下,Pre-IPO輪融資的資訊權條款必須重新設計。典型的資訊權條款應包含以下四個層次:

第一層:定義「允許披露資料」(Permitted Disclosed Information)。條款應明確列出基石投資者有權獲得的資料類別,包括:(a) 已刊發的招股書草稿;(b) 已向港交所提交的A1申請文件;(c) 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d) 經公司秘書確認與招股書一致的季度業務更新。

第二層:設立「資訊對稱確認機制」(Information Symmetry Confirmation Mechanism)。發行人須在每次向基石投資者提供資料後,由法律顧問(通常為保薦人的律師)出具書面確認,證明該等資料已納入或將納入招股書。條款應規定,若法律顧問無法出具確認,基石投資者有權終止認購協議。

第三層:違約後果條款(Consequences of Breach)。若發行人違反資訊對稱義務,基石投資者有權:(a) 終止認購協議;或 (b) 要求發行人以認購價加年化8%的利息回購股份。此條款在2025年修訂後的市場實踐中已成為標準配置。

第四層:MAC條款的調整。傳統的「重大不利變更」(Material Adverse Change)條款通常允許基石投資者在上市前發生重大事件時退出。但新規要求,MAC條款的觸發條件必須與招股書中的風險因素(Risk Factors)保持一致。若基石投資者基於非公開信息判斷MAC已發生,則該退出行為可能被視為內幕交易(Insider Dealing),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SFO)第270條。

保薦人與法律顧問的角色

在2025年新規下,保薦人(Sponsor)的責任顯著加重。根據《上市規則》第3A.02條,保薦人須確保所有向基石投資者提供的資料,均經過其審閱並確認與招股書一致。這意味著保薦人必須建立一個「資訊流管理系統」(Information Flow Management System),記錄所有與基石投資者的溝通內容,並保存至少七年。

實務中,保薦人通常要求發行人設立一個「虛擬資料室」(Virtual Data Room, VDR),所有向基石投資者提供的資料均須通過VDR傳輸,並由保薦人的律師監控。任何未經VDR傳輸的資料,均被視為違規。這一做法在2025年上半年已成為行業標準,特別是在生物科技及特專科技公司的上市項目中。

跨司法管轄區的結構性考量

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與百慕達(Bermuda)架構的影響

對於在開曼群島或百慕達註冊的上市主體,基石投資者的資訊權條款須同時符合當地公司法及港交所規則。開曼群島《公司法》(Companies Act)第54條規定,公司董事有權決定是否向股東提供非公開信息。但在港交所新規下,若基石投資者非公司股東(僅為認購方),則董事不能向其實施「選擇性披露」(Selective Disclosure)。

實務中,法律顧問通常建議在基石投資者協議中加入一項「開曼法律管轄條款」,明確協議受開曼群島法律管轄,但資訊對稱義務須遵守港交所規則。若發生衝突,則以港交所規則為準。這一條款在2025年已成為標準格式。

中國內地VIE架構的特殊處理

對於採用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架構的內地企業,基石投資者的資訊權條款更為複雜。根據中國證監會(CSRC)2023年發佈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VIE架構的申請人須在招股書中披露VIE協議的詳細內容,包括利潤轉移機制、控制權安排及潛在風險。

在港交所新規下,基石投資者若獲得VIE架構下的未公開信息,例如與WFOE(外商獨資企業)之間的非公開協議條款,將被視為違反資訊對稱義務。因此,法律顧問通常建議在基石投資者協議中明確排除任何與VIE架構相關的非公開信息,並要求基石投資者僅依賴招股書中的披露。

2025-2026年市場實踐與風險管理

典型違規案例與後果

2025年第三季,一家擬在主板上市的醫療器械公司(18A章)因違反資訊對稱義務而被港交所拒絕上市。該公司向基石投資者提供了未經審計的2025年上半年財務數據,其中包括一項高於市場預期的收入增長預測。由於該預測未在招股書中披露,港交所裁定該基石投資者為非獨立第三方,其認購的3.2億港元股份須計入公眾持股量,導致公眾持股量不足25%,上市申請被退回。

該案例的直接後果包括:(a) 發行人須重新提交A1申請,上市時間表延遲六個月;(b) 保薦人被罰款500萬港元;(c) 基石投資者根據協議條款,要求發行人以認購價加年化8%的利息回購股份,總成本約3.5億港元。

避險策略與最佳實踐

為避免類似風險,2025年下半年市場已形成三項最佳實踐:

第一,發行人應在Pre-IPO輪融資階段,即與所有潛在基石投資者簽署「資訊對稱確認書」(Information Symmetry Confirmation Letter),明確其僅能獲得與招股書一致的資料。該確認書須由保薦人的律師見證。

第二,發行人應建立「資訊分級制度」(Informa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將所有資料分為三類:(a) 公開資料(Public Information),可向所有投資者提供;(b) 招股書資料(Prospectus Information),僅可向基石投資者提供;(c) 非公開資料(Non-Public Information),不得向任何投資者提供。

第三,發行人應在基石投資者協議中加入「自動終止條款」(Automatic Termination Clause),若港交所或SFC認定資訊對稱義務被違反,協議自動終止,且發行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建議

  • 所有Pre-IPO輪融資的基石投資者協議,必須在2025年修訂後的《上市規則》第9A.02條框架下起草,並由保薦人的律師逐項審閱。
  • 發行人應在遞交A1申請前,完成所有基石投資者的資訊對稱確認程序,確保任何向基石投資者提供的資料均已納入招股書草稿。
  • 對於採用VIE架構的企業,須在基石投資者協議中明確排除任何與VIE協議相關的非公開信息,並要求法律顧問出具合規意見。
  • 保薦人應建立完整的資訊流管理系統,記錄所有與基石投資者的溝通,並保存至少七年,以備港交所或SFC查閱。
  • 若基石投資者基於非公開信息要求行使MAC條款退出,發行人應立即暫停該退出程序,並諮詢法律顧問是否構成潛在的內幕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