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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 2026-05-19

上市前融資嘅最惠國條款:後續融資條款更優惠時嘅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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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季,香港交易所(HKEX)接連處理多宗涉及Pre-IPO投資者與後續輪次投資者之間利益失衡的上市申請,當中至少三宗個案因「最惠國待遇」(MFN)條款觸發的股份調整機制未充分披露而遭上市科退回補充材料。與此同時,證監會(SFC)在《企業規管通訊》2025年第1期中明確關注Pre-IPO投資協議中「自動調整條款」對公眾股東利益的潛在攤薄效應。這兩項監管動向直接指向一個長期被低估的結構性風險:當Pre-IPO投資者透過MFN條款鎖定後續融資的價格保護,而發行人未能建立清晰的調整機制時,這不僅構成上市審查的實質障礙,更可能在上市後引發集體訴訟。本文將以HKEX上市規則第18項指引及SFC《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為基礎,拆解MFN條款在Pre-IPO融資中的典型設計、觸發條件與調整機制,並提供符合監管要求的實務操作框架。

MFN條款的結構基礎與監管定位

最惠國待遇條款在Pre-IPO融資中的本質是一項價格保護機制。當發行人在後續融資輪次中以更低價格或更優惠條件發行股份時,前期投資者有權要求將其持股成本或轉換價格調整至與後續投資者一致的水平。這項條款在跨國風險投資中已屬常規安排,但在香港上市架構下,其設計必須同時滿足上市規則對股份發行價格的公平性要求,以及披露規則對關連交易與價格敏感信息的完整披露義務。

典型觸發條件與價格調整基礎

MFN條款的觸發條件通常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價格觸發」,即後續融資的每股發行價低於前期投資者的認購價或轉換價。第二類是「權利觸發」,即後續投資者獲得比前期投資者更優越的優先權、否決權或退出安排。第三類是「結構觸發」,常見於VIE架構或紅籌架構中,當後續融資涉及不同類別股份或不同附屬公司層級的權益時,前期投資者要求將其權益調整至同等經濟價值。

價格調整的基礎計算方法包括「加權平均調整法」(Weighted Average Adjustment)與「完全棘輪法」(Full Ratchet)。前者根據新發行股份的價格與數量進行加權計算,攤薄效應相對溫和;後者則強制將前期投資者的轉換價格直接下調至最新發行價,對現有股東的攤薄效應顯著。根據HKEX上市規則第13.36條及《上市決策》HKEX-LD43-3的指引,採用完全棘輪法的MFN條款在上市審查中極可能被視為對公眾股東不公平的條款,發行人須證明該調整機制具有商業合理性,並在招股書中完整披露其潛在攤薄影響。

上市審查中的監管紅線

證監會與HKEX對MFN條款的審查重點集中於三個層面。第一,該條款是否構成「反攤薄條款」以外的隱含對價,若前期投資者無需支付額外對價即可獲得價格調整,則可能被視為一項「饋贈性權益」,違反上市規則第2.03條關於所有股東應獲公平對待的原則。第二,調整機制是否觸發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須予披露交易」或「關連交易」申報義務,當MFN條款的受益方為發行人董事、主要股東或彼等之聯繫人時,該調整行為本身即構成關連交易。第三,調整後股份的發行價格是否低於上市時的發行價,若低於,則可能影響上市規則第8.08條關於公眾持股量的計算基礎。

2024年11月,HKEX上市委員會在審理一宗醫療器械公司上市申請時,明確要求發行人將Pre-IPO投資協議中一項「自動價格調整至下一輪融資價格」的MFN條款修改為「需經發行人董事會及獨立股東批准方可執行」的機制。該裁決的監管邏輯在於:自動調整機制剝奪了發行人董事會對股份發行價格的判斷權,違反上市規則第13.36條關於股份發行須經董事會批准的規定。

調整機制的實務設計與股權架構影響

MFN條款的調整機制並非僅是數學公式的選擇,其設計直接影響發行人的股權架構穩定性、財務報表處理以及上市後的市值管理空間。一個設計不當的MFN條款可能在上市前引發連鎖反應,導致前期投資者集體要求調整,最終使發行人的已發行股份數量超出上市規則允許的公眾持股量範圍。

調整方式的選擇與攤薄效應計算

在實務操作中,調整方式主要分為「股份補償調整」與「現金補償調整」兩類。股份補償調整指發行人向前期投資者無償發行額外股份,使其每股平均成本降至後續融資價格水平。現金補償調整則由發行人或創始股東向前期投資者支付差額現金,股份數量維持不變。

以一個典型Pre-IPO融資案例說明:假設A輪投資者以每股HKD 10認購100萬股,B輪融資價格為HKD 8。若採用加權平均調整法(寬基基礎,即包括所有已發行股份),調整後轉換價格計算公式為:調整後價格 = 原價格 × (已發行股份總數 + 按原價格可購入股份數) / (已發行股份總數 + 新發行股份數)。假設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萬股,B輪新發行200萬股,則調整後價格 = HKD 10 × (1,000萬 + 200萬 × HKD 10 / HKD 8) / (1,000萬 + 200萬) = HKD 10 × (1,000萬 + 250萬) / 1,200萬 = HKD 10 × 1,250萬 / 1,200萬 = HKD 10.42。在此情況下,A輪投資者無需調整,因其調整後價格反而高於原價格。

若採用完全棘輪法,調整後價格直接降至HKD 8,A輪投資者需獲發額外股份數為:(HKD 10 / HKD 8 × 100萬) - 100萬 = 25萬股。這25萬股若在上市前發行,將直接增加發行人的已發行股份總數,影響每股盈利(EPS)計算及上市時的市值門檻。

對上市時間表與估值基準的影響

MFN條款的調整機制對上市時間表的影響體現在兩個關鍵節點。第一,調整觸發時間點。若MFN條款規定調整在上市申請提交前觸發,則發行人須在遞交A1表格前完成所有調整,並在招股書中披露調整後的股權結構。若調整在上市申請提交後觸發,則發行人須向HKEX提交補充資料,可能導致上市審查時間延長6至8週。

第二,調整基準日的選擇。部分MFN條款以「最後一輪融資交割日」為基準,部分則以「上市前最後一輪融資價格」為基準。若發行人在上市前進行多輪融資,且各輪價格呈下降趨勢,則MFN條款的累積調整效應可能使前期投資者的持股比例大幅上升。根據《上市規則》第8.08條,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須至少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5%。若MFN調整導致創始股東持股比例被稀釋至低於75%,則發行人須在上市前進行股份回購或創始股東增持,這將增加上市成本及時間。

財務報表處理與會計準則影響

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及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MFN條款中的價格調整義務可能被分類為一項金融負債,而非權益工具。具體而言,若MFN條款賦予前期投資者在特定條件下要求發行人發行額外股份的權利,且該權利的行使與發行人自身股份的價值變動掛鈎,則該工具應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負債」。

這項分類對發行人的財務報表影響顯著。以一家Pre-IPO階段的科技公司為例,若其A輪投資者持有可轉換優先股,且該優先股附有MFN條款,則在B輪融資價格低於A輪時,發行人須在財務報表中確認一項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將直接影響損益表。若發行人正處於盈利虧損邊緣,這項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可能將淨利潤轉為淨虧損,影響上市時的財務指標門檻。

跨境架構中的MFN條款設計與風險隔離

在紅籌架構及VIE架構中,MFN條款的設計需要考慮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衝突與稅務影響。BVI及開曼群島公司法對股份發行價格的調整機制有不同規定,而中國內地《外商投資法》及《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則對VIE架構中的權益調整設有額外審批要求。

BVI及開曼架構下的調整限制

在BVI公司架構下,《BVI商業公司法》第46條規定,公司發行股份的對價須經董事會確定為公平合理。若MFN條款要求董事會無條件執行價格調整,則可能違反該條款對董事會 fiduciary duty(受信責任)的要求。因此,在BVI架構中設計MFN條款時,通常加入「董事會批准」作為調整執行的前提條件,以確保合規。

開曼群島《公司法》第14條則對股份發行的授權資本有明確限制。若MFN調整導致發行的股份數量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授權資本上限,則發行人須先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授權資本。這項程序通常需要4至6週,對上市時間表構成實質壓力。

VIE架構下的特殊調整機制

在VIE架構中,MFN條款的調整對象不僅包括上市主體(開曼公司)的股份,還可能涉及香港中間控股公司及中國境內外商獨資企業(WFOE)的股權。當後續融資發生在中國境內營運實體層面時,前期投資者可能要求將其在上層開曼公司的權益進行對應調整。

根據中國證監會2023年發布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第12條,VIE架構中的權益調整若涉及境內實體的股權變更,須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備案材料。這項備案程序通常需時20個工作日,且若調整涉及外匯登記變更,還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SAFE)辦理變更登記。因此,在VIE架構中設計MFN條款時,須將中國監管審批時間納入調整機制的時間表。

稅務影響與轉讓定價考量

MFN條款的調整執行可能觸發香港及中國內地的稅務申報義務。在香港層面,若MFN調整涉及股份補償,則該補償股份的發行可能被視為一項「股份基礎給付」,根據《稅務條例》第9條及第8條,相關收益須繳納利得稅。若調整涉及現金補償,則該補償款項可能被視為「資本性收入」或「營業收入」,稅務處理取決於補償的目的與性質。

在中國內地層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若MFN調整涉及境外投資者對中國境內居民企業的間接權益變動,且該變動缺乏合理商業目的,則稅務機關有權對該調整進行「穿透審查」,要求補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在設計MFN條款時,須同時準備轉讓定價文檔,證明調整價格的合理性。

合規操作框架與文件準備

基於上述監管要求與實務風險,Pre-IPO融資中MFN條款的設計與執行須建立一套完整的合規操作框架。這套框架的核心在於:將MFN條款從「自動觸發」轉變為「需經審批觸發」,並確保所有調整行為均符合上市規則的披露要求。

條款設計的監管對標

建議發行人在Pre-IPO投資協議中採用以下標準條款設計。第一,明確MFN條款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價格調整」,不包括「權利調整」或「結構調整」,以避免觸發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關連交易申報義務。第二,設定調整觸發的「價格門檻」,例如僅在後續融資價格低於前期價格的80%時方觸發調整,以減少不必要的調整次數。第三,將調整執行權保留在發行人董事會,並要求調整須經獨立股東批准,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36條的規定。

在調整方式的選擇上,建議優先採用「加權平均調整法」而非「完全棘輪法」,並在投資協議中明確計算公式與參數定義。若投資者堅持採用完全棘輪法,則須在招股書中進行「風險因素」披露,並在「股本」部分詳細說明調整對每股盈利及公眾持股量的影響。

招股書披露的具體要求

根據HKEX上市規則第11.07條及《上市申請指引》第3章,招股書中須披露Pre-IPO投資協議中的所有重大條款,包括MFN條款的觸發條件、調整機制、計算方法及潛在攤薄效應。具體而言,須在「歷史、發展及重組」章節中設立「Pre-IPO投資」小節,以表格形式列出每輪投資者的認購價格、股份數量、MFN條款的存在與否,以及調整後的股權結構。

此外,若MFN條款的調整在上市前已觸發,則須在「財務資料」章節中披露調整對每股盈利的影響,並在「風險因素」章節中說明調整可能導致的股權稀釋風險。2025年3月,HKEX上市科在一宗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申請的審查意見中,明確要求發行人在招股書中加入「MFN條款調整對公眾股東權益的影響分析」,並以敏感度分析形式展示不同調整情景下的股權結構變化。

上市後的持續義務與風險管理

MFN條款的影響並不隨上市完成而終止。上市後,若發行人進行後續股權融資(如配股或發行可轉換債券),且該融資價格低於上市前的MFN調整價格,則前期投資者可能要求再次啟動調整機制。根據上市規則第13.36條,上市後的股份發行須經股東大會批准,且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基準價格」的80%。若MFN條款要求發行人以低於基準價格的價格向前期投資者發行股份,則該發行行為本身即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關連交易,須遵守獨立股東批准及披露要求。

因此,建議發行人在上市後立即與Pre-IPO投資者協商,將MFN條款的調整機制修改為「上市後不再適用」,或設定一個「上市後調整上限」,例如調整僅限於上市後12個月內觸發,且調整幅度不得超過10%。這項修改須以補充協議形式簽署,並在上市後的首次年報中披露。

實務建議與風險控制要點

Pre-IPO融資中的MFN條款並非不可接受的條款,但其設計與執行必須建立在對監管要求的充分理解之上。以下是三項具體建議:

第一,在Pre-IPO投資協議談判階段,即聘請香港法律顧問對MFN條款進行上市規則合規審查,並在協議中加入「上市調整條款」,明確若該條款在上市審查中被HKEX認定為不合規,發行人有權單方面修改或取消該條款。

第二,在上市申請準備階段,建立MFN條款的觸發預警機制,定期監測後續融資價格與前期價格的差距,並在觸發前主動與投資者協商調整方案,避免在上市審查期間被動應對。

第三,在招股書編寫階段,聘請獨立會計師對MFN條款的潛在攤薄效應進行量化分析,並在招股書中以「假設情景分析」形式披露不同調整情景下的股權結構與每股盈利變化,以滿足HKEX對披露完整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