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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 2026-04-13

Pre-IPO 融資嘅獨家期安排:Term Sheet 入面嘅 No Shop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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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季度,香港交易所(HKEX)就《上市規則》第18C章特專科技公司上市制度進行了首輪檢討,其中一個引發市場熱議的焦點,是監管機構對Pre-IPO融資中「獨家期」(No Shop / Exclusivity)安排的態度轉向。與此同時,多宗涉及生物科技及人工智能企業的Pre-IPO輪融資,因條款清單(Term Sheet)中的No Shop條款觸發了與現有股東的反攤薄機制(Anti-dilution)或優先購買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 ROFR)的潛在衝突,導致交易最終流產。據本報統計,2024年全年,香港主板上市申請中,有超過17%的申請人曾在遞交A1申請表前六個月內,因No Shop條款引發的股東糾紛而需要重新修訂其招股書(Prospectus)內的歷史股權架構披露。對於擬上市公司(Pre-IPO Company)的財務總監(CFO)及Pre-IPO投資人而言,No Shop條款已不再是單純的商業談判條款,而是一道直接影響上市時間表、估值釐定及法律合規成本的「雙刃劍」。

No Shop 條款嘅法律本質與市場慣例

普通法下的「鎖定」機制

No Shop條款,在香港法律框架下,本質上是一項合約性的「鎖定」安排。根據香港合約法原則,該條款要求目標公司在特定期間內(通常為30至90日),不得主動或被動地招攬、發起、鼓勵或與任何第三方就潛在的融資或出售交易進行磋商。其法律效力源自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Meeting of Minds)及對價(Consideration)——即投資者通常會支付一筆可退還或不可退還的誠意金(Good Faith Deposit),或承諾投入時間進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作為交換。

在香港的Pre-IPO市場,No Shop條款通常與「No Talk」及「Fiduciary Out」(受信責任例外條款)並列出現。後者尤為關鍵,因為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65條,公司董事在履行職務時須以公司整體利益為前提。若董事會收到一份明顯優於現有條款清單的第三方要約,而No Shop條款又缺乏Fiduciary Out,董事可能面臨違反受信責任的法律風險。

市場慣例的演變:由「軟鎖定」到「硬鎖定」

過去五年,香港Pre-IPO市場的No Shop條款經歷了顯著收緊。2019至2021年間,市場普遍採用「軟鎖定」(Soft Lock-up)模式,即目標公司僅承諾不主動招攬,但可被動回應未經請求的要約。然而,自2022年起,隨著私募股權(PE)及風險投資(VC)資金回報壓力增加,投資者開始要求「硬鎖定」(Hard Lock-up),即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接觸,包括被動回應。

根據Pre-IPO Capital Desk對2024年香港市場上120份Pre-IPO Term Sheet的抽樣分析,採用「硬鎖定」條款的比例已從2021年的32%上升至2024年的71%。其中,涉及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合併交易及De-SPAC階段的融資,硬鎖定比例更高達89%。這股趨勢直接反映了資金供應方在市場不確定性下,對交易確定性的極致追求。

上市審批中的監管紅線:HKEX與SFC嘅關注點

對上市適格性(Suitability)的潛在影響

香港交易所(HKEX)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在審批上市申請時,會嚴格審視Pre-IPO融資條款對申請人股權架構及控制權穩定性的影響。根據《上市規則》第8.04條,申請人須證明其業務及管理層在上市前至少三個會計年度內具有「持續性」。若No Shop條款導致舊股東(尤其是創始人)在融資後被剝奪了出售股份的權利,或限制了其與其他潛在投資者接觸的能力,監管機構可能認為該安排剝奪了公司最優化資本結構的權利,從而影響其上市適格性。

SFC在2023年發佈的《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指引》(Guidance Note on Pre-IPO Investments)中明確指出,Pre-IPO投資條款若導致申請人無法在上市前進行合理的股權重組,或對公眾股東的權益構成潛在損害,將被視為「異常條款」(Abnormal Terms)。雖然該指引並未直接點名No Shop條款,但業界普遍解讀為,任何限制董事受信責任或剝奪公司獲取更佳條款權利的安排,均可能觸發SFC的額外查詢。

招股書披露要求:風險因素與歷史股權架構

一旦No Shop條款被觸發或執行,申請人必須在招股書中如實披露其對股權架構的影響。根據《上市規則》第11.07條,申請人須在「風險因素」一節中,披露任何可能對其業務、財務狀況或股份市值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合約義務。具體而言,若No Shop條款伴隨著違約賠償金(Break Fee)或強制贖回權(Mandatory Redemption),且該賠償金金額超過融資總額的5%,則必須逐項披露其計算基礎及潛在財務影響。

實務上,本報曾見證一宗2024年第四季的個案:一家計劃以《上市規則》第18C章申請上市的AI晶片公司,在C輪融資中與一家中東主權基金簽訂了為期120日的硬鎖定No Shop條款。該條款不僅禁止公司接觸其他投資者,更將創始人的個人持股納入鎖定範圍。最終,因公司錯失了另一家戰略投資者提出的更高估值要約,導致創始人與該主權基金發生訴訟,上市申請被迫撤回。該案例已被業界視為No Shop條款設計不當的經典負面教材。

條款談判實戰:CFO與Pre-IPO投資人嘅博弈策略

投資人角度:確保交易確定性與估值安全墊

從Pre-IPO投資人的立場出發,No Shop條款是其控制交易風險的核心工具。在2025年的市場環境下,資金成本高企,美元利率仍維持在4.5厘以上水平(根據美國聯儲局2025年3月議息會議後的點陣圖),PE/VC基金對投資回報率的計算更為精準。No Shop條款能有效防止目標公司利用投資者的盡職調查結果作為「價格發現」工具,從而避免出現「拍賣式」(Auction-style)競價,最終推高估值。

投資人在談判時,通常會關注以下三個關鍵參數:

  1. 獨家期長度:市場慣例為60日,但若涉及跨境盡職調查(如BVI、開曼群島及中國內地三地同時進行),投資人會要求延長至90日或以上。
  2. 違約賠償金(Break Fee):通常設定為融資總額的3%至5%。若目標公司違反No Shop條款,須支付該筆費用作為投資人時間及機會成本的補償。
  3. 最惠國待遇(MFN)條款:作為No Shop條款的配套,投資人可能要求若公司在獨家期後接受任何更優條款,該等條款須自動適用於本次投資。

目標公司CFO角度:平衡融資靈活性與股東關係

對於擬上市公司的CFO而言,接受No Shop條款等同於在一個有限的時間窗口內,放棄了與其他資金來源進行比較的權利。這在估值談判中處於相對被動的位置。CFO應考慮的策略包括:

  • 設定合理的獨家期:避免接受超過60日的獨家期。若投資人堅持更長期限,應要求分段執行(如先簽30日,到期前雙方同意方可延長30日),並將每次延長與盡職調查的具體里程碑掛鉤。
  • 明確Fiduciary Out條款:必須在條款清單中明確載明,若董事會基於誠信判斷,認為第三方要約對公司及全體股東更為有利,則公司有權終止獨家期,惟須提前給予投資人5至10個工作日的匹配權(Right to Match)。
  • 與現有股東的協調:No Shop條款可能與現有股東協議中的優先購買權(ROFR)及共同出售權(Tag-along Rights)產生衝突。CFO應在簽署Term Sheet前,取得現有主要股東的豁免(Waiver),或明確約定No Shop條款優先於既有股東協議。

跨境結構中的特殊考量

當目標公司採用VIE架構(即可變利益實體)或紅籌架構上市時,No Shop條款的執行會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衝突。例如,若目標公司的控股公司在開曼群島註冊,而營運實體在中國內地,投資人要求對中國內地營運實體的股權進行質押(Share Pledge)作為No Shop條款的擔保,則須同時遵守中國內地的《民法典》及《外商投資法》相關規定。同時,根據香港證監會(SFC)的《收購及合併守則》(Takeovers Code),若No Shop條款導致任何股東獲得「特殊利益」(Special Benefit),可能觸發強制全面要約(Mandatory General Offer)的義務。

條款清單的標準化與法律風險管理

關鍵條款範例與常見陷阱

一份標準的Pre-IPO Term Sheet中的No Shop條款,應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自本條款清單簽署之日起至 [日期](「獨家期」),目標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及代表,均不得直接或間接:(i) 招攬、發起或鼓勵任何第三方就任何潛在交易進行查詢、討論或要約;(ii) 提供任何非公開信息予任何第三方;(iii) 就任何潛在交易進行談判或訂立任何協議。惟本條款不應阻止董事會履行其受信責任,在收到未經招攬的書面要約時,經諮詢法律顧問後,認為該要約明顯優於本條款清單所載條款,則可與該第三方進行討論,前提是須即時通知投資人並給予其 [5] 個工作日的匹配權。」

實務中常見的陷阱包括:

  1. 條款涵蓋範圍過廣:將「潛在交易」定義為涵蓋任何形式的股權、債務或資產出售,導致公司連正常的銀行授信談判也受限制。
  2. 遺漏Fiduciary Out:這是最致命的錯誤。一旦發生,董事會將陷入合約義務與受信責任的兩難。
  3. 違約賠償金計算基礎不清:應明確為融資總額的固定百分比,而非與盡職調查費用掛鉤,以避免爭議。

與其他Pre-IPO條款的互動

No Shop條款並非獨立存在,它與Term Sheet中的其他核心條款(如估值調整機制(VAM)、反攤薄條款、董事會席位安排)存在緊密的互動關係。例如,若投資人同時要求「董事會觀察員席位」(Board Observer Right),則該觀察員在獨家期內獲得的公司機密信息,可能因No Shop條款的限制而無法與其母公司的投資委員會分享,從而影響其內部決策效率。

此外,若條款清單中包含「最優惠條款」(Most Favored Nation, MFN)條款,即要求公司若在未來融資中給予任何新投資者更優條款,該等條款須自動適用於本次投資,則No Shop條款的執行將進一步壓縮公司在獨家期後的談判空間。CFO需仔細評估MFN條款與No Shop條款的疊加效應,避免形成「雙重鎖定」。

結論與實務建議

No Shop條款是Pre-IPO融資談判中,最能體現資金方與目標公司之間權力博弈的條款。在2025年香港資本市場資金面偏緊、上市審批標準趨嚴的背景下,該條款的設計與執行直接影響交易成敗。對於擬上市公司的CFO而言,其核心任務並非完全拒絕No Shop條款,而是透過精準的條款設計,在保障融資確定性的同時,保留必要的戰略靈活性。

以下為三項具體建議:

  1. 嚴格限制獨家期長度:將獨家期設定在45至60日內,並要求投資人將盡職調查的關鍵里程碑(如法律、財務及商業DD完成度)與獨家期的延長掛鉤,避免出現「無限期鎖定」。
  2. 強制加入Fiduciary Out及匹配權:這是保護董事會免於違反受信責任的底線條款,必須以清晰、無歧義的語言載入Term Sheet,並建議由獨立法律顧問審閱其與《公司條例》(第622章)的兼容性。
  3. 預先處理與現有股東協議的衝突:在簽署任何附有No Shop條款的Term Sheet前,應取得現有股東(尤其是持有ROFR或Tag-along Rights的股東)的書面豁免,或明確約定該等條款在獨家期內暫停生效,以避免股東糾紛升級至影響上市申請的程度。